第 28-14 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 或申報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