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6 條
(變更組織)公司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以一部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有限責任股東,變更其組織為兩合公司。前項規定,於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繼續經營之公司準用之。
第 76-1 條
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