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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347 條
(協定之建議)清算人得徵詢監理人之意見,對於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之建議。
第 348 條
(協定之條件)協定之條件,在各債權人間應屬平等。但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在此限。
第 349 條
(特定債權人參加協定)清算人認為作成協定有必要時,得請求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人參加。
第 350 條
(協定之可決)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協定準用之。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41 條
(清算之程序)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