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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228 條
(會計表冊之編造)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