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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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3 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處分安全存量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