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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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16 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