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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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26 條
(火災調查、鑑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