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43 條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