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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10 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許可)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10 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許可)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第 11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11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