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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38 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一、尺度之限制:(一)全長: 1.大客車不得超過十二點二公尺;雙節式大客車不得超過十八點七 五公尺。 2.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二公尺。 3.全聯結車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4.半聯結車不得超過十八公尺。 5.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6.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 最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HP)以上之機車不得超過四公尺;汽 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 大輸出馬力未滿五十四馬力(HP)之機車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二)全寬: 1.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其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 ,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2.機車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 (1)大型重型二輪、普通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點三公尺 。 (2)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公尺。 (3)大型重型三輪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三)全高: 1.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點四公尺。但上層車廂為全部無車頂者,或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可使用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路線者,不 得超過四公尺。 2.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軸 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點六公 尺。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 式大客車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3.具有混凝土輸送設備專供混凝土壓送作業之特種大貨車不得超過 四公尺。 4.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點八公尺。 5.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點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點八五公尺 。 6.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二、軸組荷重之限制:(一)單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公噸。(二)雙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四點五公噸。(三)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車輛軸組荷重限制如下: 1.單軸:軸荷重每軸不得超過十公噸;驅動軸軸荷重每軸不得超過 十一點五公噸。 2.雙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七點五公噸。 3.參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二公噸。三、總重或總聯結重量之限制:(一)前後均為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十五公噸。(二)前單軸後雙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噸。(三)前雙軸後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噸。(四)全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四十二公噸。(五)半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三十五公噸。(六)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汽車,應符合附件十一之規定。但雙節式大 客車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八公噸。四、後懸:(一)客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二)貨車及客貨兩用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五十。(三)具有特種裝置之特種車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六點六。但承載客 貨部分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五十。五、段差:小型車及其所附掛之拖車,段差不得超過十五公分。經內政部核定之消防車得使用前雙軸後雙軸式,且不受前項之限制。但仍應依下列規定:一、尺度之限制:(一)全長不得超過十五公尺。(二)全寬不得超過二點六公尺。(三)全高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二、軸組荷重之限制:(一)單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十二公噸。(二)雙軸軸組: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公噸。(三)3-4 參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二十二公噸。三、總重不得超過四十公噸。四、後懸不得超過軸距百分之六十六點六。但承載客貨部分不得超過軸距 百分之五十。
第 88 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 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 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 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具封閉式貨箱之電動三輪重型機車不得超 過二百公斤,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貨箱以外。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 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三、附載座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 安全者,不在此限。四、附載座人不得側坐。五、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戴安全帽。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 固,裝置適當。七、附載座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除駕艙機車外之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 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 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駕艙機車駕駛人及乘客應繫妥安全帶;其繫妥方式準用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