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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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 條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