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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29 條
(超額土地之強制出賣或徵收補償)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