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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26 條
(公有荒地之招墾)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
第 34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