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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87 條
(空地及擬制空地)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