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私有土地與國有土地)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第 137 條
(國防目的及組織)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773 條
(土地所有權之範圍)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