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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88 條
(荒地之定義)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