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 物者。二、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公告管制事項者。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或經主管機關命 令變更或停止而不從者。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