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第 40 條
(得指定經營方法與命令停止伐採)森林如有荒廢、濫墾、濫伐情事時,當地主管機關,得向所有人指定經營之方法。違反前項指定方法或濫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伐採,並補行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