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3 條
(對代表人所代表之法人、代理人所代理之法人或自然人等之處罰)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因執行業務犯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