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二、下列後備軍人:(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 ,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第 3 條
(家屬範圍)本條例所稱家屬其範圍如左: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第 6 條
(出生登記)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