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第 3 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