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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第 23 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