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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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第 20 條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