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第 24 條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