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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45 條
(政黨之意義)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政黨:一、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定 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二、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