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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31 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