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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87 條
(罰則)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