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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51 條
(審標疑義之處理及結果之通知)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