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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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第 33-1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