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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65 條
(得標廠商不得轉包工程或契約)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