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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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7 條
(取得水權後用水量之限制)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