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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79 條
(收養之方法)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