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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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33 條
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