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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137 條
(系爭物之管理)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
第 138 條
(假處分裁定之送達)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
第 139 條
(假處分裁定之揭示)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