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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44 條
(命行政機關參加訴訟)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