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5 條
(本訴之提起)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第 530 條
(撤銷假扣押原因-原因消滅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