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44 條
(公務員為證人之特則)以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或曾為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或民意機關之同意。前項同意,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以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證人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