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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30 條
(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二、憲兵隊官長、士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60 條
(檢察官之職權)檢察官之職權如左: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 判之執行。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