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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64 條
(懸賞廣告之效力)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第 203 條
(法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第 206 條
(巧取利益之禁止)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第 207 條
(複利)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