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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86 條
(親權(三)-代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 1098 條
(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 116 條
(撤銷及承認之方法)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第 117 條
(同意或拒絕之方法)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5 條
(訴訟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第 47 條
(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應適用之法規)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