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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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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三)-代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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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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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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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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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或拒絕之方法)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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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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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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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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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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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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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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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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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應適用之法規)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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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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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債務之保證)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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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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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之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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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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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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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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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有效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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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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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營業之允許)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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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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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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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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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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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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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之要件(三))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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