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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86 條
(親權(三)-代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 1098 條
(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人之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17 條
(刪除)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及無意識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第 96 條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生效時期)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