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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69 條
(分割之效力(二)-債務人資力之擔保責任)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第 230 條
(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第 739 條
(保證之定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第 742 條
(保證人之抗辯權)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第 744 條
(保證人之拒絕清償權)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 746 條
(先訴抗辯權之喪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第 751 條
(保證責任之免除-拋棄擔保物權)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第 753 條
(未定期保證責任之免除-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