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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062 條
(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第 1166 條
(胎兒應繼分之保留)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0 條
(當事人能力)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6 條
(自然人權利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