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22 條
(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之強制性)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第 343 條
(免除之效力)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第 609 條
(減免責任揭示之效力)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第 622 條
(運送人之定義)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第 645 條
(運送物喪失時之運送費)運送物於運送中,因不可抗力而喪失者,運送人不得請求運費,其因運送而已受領之數額,應返還之。
第 649 條
(減免責任約款之效力)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第 654 條
(旅客運送人之責任)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第 657 條
(交託之行李適用物品運送之規定)運送人對於旅客所交託之行李,縱不另收運費,其權利義務,除本款另有規定外,適用關於物品運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