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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65 條
(居間之定義)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575 條
(隱名居間之不告知與履行義務)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第 994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