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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66 條
(報酬及報酬額)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第 568 條
(報酬請求之時期)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第 571 條
(違反忠實辦理義務之效力-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之喪失)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第 573 條
(婚姻居間之報酬無請求權)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