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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19 條
(刪除)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69 條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71 條
(違反忠實辦理義務之效力-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之喪失)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第 575 條
(隱名居間之不告知與履行義務)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