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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第 465-1 條
(使用借貸之預約)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