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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79 條
(不當得利之效力)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452 條
(因承租人死亡而終止租約)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第 453 條
(定期租約之終止)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